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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方法征求意见

时间:17-12-08             来源:环保部

日前,环保部印发《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除此之外,还印发了《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环保部要求,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单位要在12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

      文章节选如下:

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原则与方法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规范了排放控制要求、达标技术、监测方法、达标判定等技术内容确定的原则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确定标准文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要求的基本技术方法,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地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 □□□ 环境保护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17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

3.2厂界enterprise 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3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排放,通过缝隙、通风口和类似开口(孔)等无规则方式排放到环境中的情形。

3.4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5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采用国际领先排放控制技术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重点地区。

3.7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for industry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8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电镀、铸造、工业炉窑及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9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适用于未制订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体系设置与分类

4.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类排放标准构成。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企业,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企业。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或生产装置。

4.2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要求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上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单独制定。

4.3 当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存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的可能时,其排放控制要求可纳入一个排放标准中。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属于排放标准范畴,可纳入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

5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5.1 合法性原则。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制定,所规范的排污行为是法律允许存在的排污行为,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收和监管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5.2 战略性原则。标准编制组应具有战略视野,能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国家对排放源所属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等确定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能够促进生产工艺技术革新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

5.3 公正性原则。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环境保护公益性,能够客观、公正调查评价污染源生产工艺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控制技术水平等,真实反映排放源的排放特征,并在参考国外同类排放标准的控制技术水平和吸纳环境保护、行业生产、公众等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标准,保证标准公正、可信。

5.4 可达性原则。应对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类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及经济成本,以及标准实施后每类企业的达标技术或技术组合,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5 协调性原则。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通用型或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有适用的环境监测类标准相配套。

6 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

6.1 工作程序

6.1.1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的要求,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分为开题论证、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编号及发布等五个阶段。

6.1.2 开题论证阶段。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及标准文本草稿,开展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编制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6.1.3 征求意见阶段。标准编制组根据开题报告论证确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6.1.4 送审阶段。标准编制组汇总处理反馈意见,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送审稿编制说明,开展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

6.1.5 报批阶段。通过技术审查后,根据技术审查的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

6.1.6 编号及发布阶段。管理部门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6.2 技术路线

6.2.1 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开展管理需求分析、现行标准实施强狂评估、资料收集、行业调研、现场实测、标准技术内容论证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工作,技术路线见图1。

6.2.2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分析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或环境保护税征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要求,总结提炼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需求。

6.2.3 现行标准实施评估。在环境管理需求分析基础上,结合已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结论提出标准制修定工作重点,或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 号)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等技术要求的适用性。

6.2.4 排放数据资料收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排放源行业背景情况调查,收集行业排放数据资料、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及法律法规、生产工艺、末端治理技术、排放控制水平等数据资料。

6.2.5 典型企业现场调研。分析根据污染源行业背景资料,确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制定调研方案,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进行现场调研了解行业生产和排放特征。

6.2.6 典型企业现场实测。深入分析典型企业现场调研结果,对确需进行现场实测的企业,制定实测方案,开展系统、全面的现场实测,掌握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6.2.7 分类分级排放控制技术评估。综合分析收集到的排放数据资料、现场调研结果和现场实测结果,列出排放控制技术名录及相应的技术参数,评估并对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分级。

6.2.8 标准技术内容确定。综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现行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结果、各类相关资料分析及实测数据分析结果、排放控制技术分类分级评估结果,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等技术内容。

6.2.9 标准相关材料编写。主要包括编写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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