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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8-03-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一是排放标准制定进展较慢,制约治理工作总体推进。
二是监测技术不够成熟,影响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治理技术力量尚显不足,导致治理工作效果欠佳。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是VOCs治理的主要技术,但我国在功能材料、技术细节、工艺设计水平和制造水平等方面与国外尚有差距。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管理能力不足,限制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削减VOCs源头排放。强化源头控制,进行整体管控。对于工业源,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VOCs总量控制。先行管控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喷漆涂料、家具制造等VOCs排放量较大的行业。着重对设备的密封点、存储、装卸等关键部位加强管控,对污染严重的企业直接关停整治。推进低VOCs原材料替代,加大重点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VOCs治理的投入。对于交通源,通过不断提升排放标准、油品质量标准,采取末端油气回收等措施削减尾气和燃油蒸发的VOCs排放量。对于生活源,通过加严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制标准,控制VOCs排放。
二是推进VOCs标准体系制定。由于VOCs治理涉及行业众多,且生产工艺和排放特征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具有行业特征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重点推进黏胶带制造、乳胶手套生产、造船、集装箱、漆包线制造等VOCs排放量较大行业的标准制定。鉴于我国VOCs排放标准中涵盖的污染物项目较少,为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建议将部分毒性较大的污染物纳入控制指标体系。
三是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提升对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的监测监控能力,在重点监管企业的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一般企业要逐步配备自动监控或便携式VOCs监测仪。加大监测技术的研发力度,扩大监测技术的覆盖范围。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排放纳入污染源普查,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的基本情况,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更新。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通过“一企一策”进行整治。
四是强化VOCs治理技术研发。加强新技术研发,开展治理科技攻关。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排放特征,有针对性地研发适合各行业的实用治理工艺技术,注重技术细节。推进治理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各类技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着力培养掌握先进治理技术和治理工艺的技术团队和高水平的治理企业,避免让国外企业在VOCs治理市场形成垄断格局。针对企业缺乏技术支撑的问题,对重点行业企业提供专家进行指导。
五是加强VOCs排放监管。丰富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环保队伍,强化部门协调,提升政府综合监管能力。构建全国统一的VOCs管控信息平台,协助环保部门准确掌握企业实际排放量,形成横向、纵向比较的管理模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社会监督。推进环保数据向公众公开,鼓励同行业及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监督和被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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